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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研究|亚搏手机在线登录入口

更新时间  2023-03-04 04:32 阅读
本文摘要:工程更改对耗资管理的影响研究l工程更改的涵义FIDIC条款中的工程更改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动而引发的合约更改。它在特点上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工程更改令其为不存在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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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更改对耗资管理的影响研究l工程更改的涵义FIDIC条款中的工程更改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动而引发的合约更改。它在特点上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工程更改令其为不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发的工程量变动;(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中止;(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转变而造成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转变;(4)因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方位、尺寸的转变;(5)为使工程完工而必须实行的任何种类的可选工作;(6)因规范更改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决定的转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显现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更改范围很广,这些更改皆牵涉到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转变、改动或补足,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更改令其,承包商参必需展开工程更改,而没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更改令其,承包商就无法展开工程更改。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更改远超过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远超过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更改不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公平协商,签订更改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更改协议继续执行。

另外,为便于合约管理和耗资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转变引发的工程更改在实践中是有容许的,即一般来说拒绝更改后所经常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不应是原总承包合向中本己不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约中本已不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低路堤改为高架桥的工程更改才是可以考虑到的,反之,这种更改是要容许甚至是不容许的。

这是因为:第一,这种更改不会使得质量掌控可玩性增大,甚至不会经常出现根本性质量责任问题。因为当原合约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著招标或资格预审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展开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更改不会引起大量施工赔偿。

因为,在这种更改下意味著承包商要新的替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购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动酬劳、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减少,赔偿因而不可避免。第三,这种更改不会减小工程承销和投资掌控的可玩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表格中不有可能有适当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更改工程的单价不得不要新的协商,原先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工程更改的审查和管理工程更改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符合独立国家、公正的前提下才能拥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符合这种拒绝或监理模式转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展开更进一步容许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展开更进一步的管理。在更改工程的审查过程中不应本着掌控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认工程更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上述原则在实行中不存在着不完全一致甚至互相对立的现象时,不应强化更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秉持分级审核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再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更改工程的耗资管理中不应秉持合理定价和有效地掌控的基本原则,即更改工程的承销一方面要有合约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体现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需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耗资应以不应掌控在概算或投资估计的范围之内。

3更改工程的定价方法3.1合约中有适当计价项目时的更改工程定价3.1.1定价原则l、以合约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约中有适当的计价项目时,应以不应按其适当项目的合约单价作为更改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更改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比较不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及适当的单价办理更改工程的计量缴纳。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方位、尺寸的转变引发的工程更改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发的工程量变动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

这样能维持合约遵守的严肃性,有效地充分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约价格的起到,同时能有效地防止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约长时间遵守带给的影响,且只要合约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约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有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有利、单价偏高时对承包商有利)。但只要不伤害公平原则或经常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不应坚决的。

导致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无意使用不均衡报价,将动工早于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而将动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较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有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而将工程量有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较低一些等等,参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粗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包含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精确地展开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展开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约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具体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具体,则承包商可以使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有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有可能将其放进开设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不会适当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高的现象。

为防止单价不均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不应更进一步完备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缴纳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粗目的单价包含(还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包含)不应展开全面详尽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付承包商的不均衡报价现象展开容许。2、合约单价的更改原则当更改引发的工程量变化较小或工作性质有根本性转变使得之后延用原先不合理合约单价计价不会伤害公平原则或经常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先的合约单价不应展开更改。FIDIC条款规定了更改合约单价的双控条件。

其阐释是:合约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不应考虑到变动,除非该项目牵涉到的款额多达合约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行的实际工程量远超过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闻文1)。但由于该条件过分原则,缺少可操作性以及翻译成的原因,因而造成经常出现各种有所不同的解读,以及继续执行中经常出现各种有所不同的作法。

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解读为被更改的项目,有的解读为更改后经常出现的项目(文6)。实质上这些解读皆不合乎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闻文4。在这里,由于辩论的是合约单价,即工程粗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不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回应不作了更加确切地规定。

即当工程更改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远超过工程量表格中所列工程粗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约金额远超过合约总价的2%时,应付远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承销。新的合理单价的确认原则是:原单价偏高,不应适当减少,反之,应予以提升。3.1.2单价更改方法更改单价的确认方法是较简单的,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下以一示例不予解释。某合约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到成本、供需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构成有误:(1)必要成本:6.5元/M;(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有误8.5元/M3。(假设该价格为标底价)。

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经常出现以下三种报价: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非常甚至更高。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行了惠及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加较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使用了不均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粗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现假设因工程更改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小的减少,且多达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

此时单价的更改方法会因以上三种有所不同的报价方法而有所不同。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减少,承包商减小规模效益,其减少的工程量部分的必要成本和间接成本皆不会减少,因此,原先合约单价应予以减少,当单价因不均衡报价而远超过8.5元/M3时更加不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未允诺对更改工程之后向业主惠及,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减少不会使得承包商利润,因此其单价可维持恒定。对于第三种报价。

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之后用于原单价对远超过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付远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宜使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3.2合约中无适当计价项目的更改工程定价3.2.1定价原则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有限于于,一些小型的更改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更改工作展开分解成,并分别估计出有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收到命令,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表格用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

对大型更改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限于的。因为一方面他有利于施工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再次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精确确认不会有一定可玩性。

2、协商确认新的单价这是合约中无适当计价依据时的少见作法,协商确认单价的方法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以合约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认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认方法。3.2.2定价方法.1、以合约单价为基础定价事例:另设某合约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薄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展开设计变更为薄5cm。

则按上述原则求出出有更改后路面的单价为:5/480=100(元/M3)该方法的特点是非常简单且有合约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结论的新单价也不会偏高,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结论的新单价也不会偏高。所以其确认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不会比较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均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减少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事例解释之。

再行确认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展开资源价格的支出,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适当的编成办法,确认其支出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比较合理,能现实的体现已完成该更改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有所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不会有有所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体现竞争的起到以及原先招标成果的起到,尤其是当承包商有不均衡报价时,该方法不会激化总耗资的不合理性。

例如:假设本项更改再次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支出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认的单价(100元/M2)高达20元/M2,它指出原合约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M2偏高。其偏高的原因有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广泛较低(即合约总价也偏高),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使用了不均衡报价法(即合约总价不较低,但单价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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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一种情况,使用支出单价后不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大力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约的结算价恢复到支出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无法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大力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升了合约的承销价格,使合约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解释。

另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格。当承包商使用均衡报价或不均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使用不均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动工早于,必要报低不利于资金周转及提早获益)。

现假设路面在施工中由4cm更改为5cm;则使用有所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有所不同的承销结果。从表中可以显现出,如果并未使用不均衡报价,则使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承销总价为3965万元。

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减少的路面(1cm)工程量某种程度拒绝承包商向业主惠及(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下时并末不作此允诺。而使用第二种方法承销时,其承销总价为4420万元。

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使用路面的支出单价不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下时做出的惠及l0%的允诺没现实继续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2,标底100元/M2,故惠及10%)。如果合约单价是一种不均衡报价,则使用第一种方法承销时其承销总价为4300万元。

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减少的路面(1cm)工程量某种程度拒绝承包商以高于标底20%的水平承销,而承包商在投标时未不作此允诺。而使用第二种方法承销时,其承销总价为4820万元,其承销总价已大大低于支出(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约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均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高的现象被新的确认的单价几乎避免,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更改工程造价分析表格工程粗单位数量(万)标底均衡报价不均衡报价栏中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合计400036403780更改路面(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合计452039654300更改路面(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合计452044204820更改路面(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权重定价法定价时4520426444043、权重定价法以上两种方法皆不存在严重不足。

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到路面(5cm)的单价时,在维持原先报价不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追加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权重确认路面的单价。就上事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有误:80+120/5=104(元/M2)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到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限于于追加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限于于原先合约工程不作设计改动(尺寸改动)时的定价。

在耗资管理实践中遇上的问题不会比上述示例要简单得多,但不管如何简单,价格公平是耗资管理的基本原则。4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工程更改为承包商挣脱合同价偏高困境,不断扩大自身利润获取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展开管理和掌控带给了相当大的可玩性。监理工程师要办好工程更改的耗资管理和掌控,首先不应不具备非常丰富的经济科学知识和耗资管理科学知识,其次,在展开耗资管理之前,应付承包商的合约耗资展开了解的分析和评估,确认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有可能取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强化单价分析,对因不均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高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更改,更加不应强化追踪和掌控。

以下是一些在耗资管理中不应强化掌控的工程更改:(1)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工程更改;(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不会减小的工程更改;(3)单价偏高(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不会增大的工程更改。在更改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不应强化更改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不应强化工程总耗资的管理和掌控,留意由此引发的其它赔偿和鼓吹赔偿的可能性,并确保工程总耗资的公平性和合理性。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承销时,由于工程更改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承销款额的减少或增加合计一起多达有效地合同价(有效地合同价是指合约总价中去除计日工和暂定为金额报价)的15%,则对远超过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给的有利影响展开调整。这一条款实质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展开有效地掌控的一个有力规定。

如何精确地继续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可玩性较小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不应通过耗资分析确认合理的总耗资,然后较为二者之间的差异,再对多达15%的部分按耗资公平原则不予调整。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展开解释。

设该项目在实行中除路面(4cm)更改为5cm外,其工程量表格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更改),只不过测数量皆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认原则承销,项目的承销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闻下表格)。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工程细目单位数量(万)测算数量(万)均衡报价不均衡报价栏中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填方M31001205.06007.0840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使用权重法确认单价总额45244744有效地合同价36403780远超过比率24%26%可以显现出,不管承包商使用何种报价,其承销款的增加额皆将远超过有效地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使用不均衡价时,其承销款的增加额更大,解释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更改的单价确认原则确认的单价)承销,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激化,因而有适当对承销总价更进一步展开调整。当承包商使用均衡报价时,承包商不会从土方的减少中取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惠及(挖方、填方单价皆比标底单价较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承销款额4524万元仍是比较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不作调整。

当承包商使用不均衡报价时,承包商除取得规模效益外,还不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取得不合理利润,其承销款额超过4744万元,为有效地合同价的26%,多达有效地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约款额有适当下调。如考虑到15%内的变化不不作调整,而只调整多达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上调到8元/M3及5元/M3,,则调整后的承销情况是: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路面:26104=2704万元;合计:4724万元。因此,通过该方法,上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比较受到掌控。

总价调整问题也是耗资管理和掌控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各不相同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耗资的准确估算。上述示例中已不作了许多修改,实际情况要简单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著开设费用也要再次发生适当的变化,但该例中没有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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